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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元政策
- 第一條: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包含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時,應秉持誠實信用之原則及遵守專業標準之行為。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以避免個人、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利益介入或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均應遵循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
- 第五條: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 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等,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第九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確實遵循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規定。
- 第十條:加強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第十一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本公司應依違法情況追究失職人員責任或採取適當法律措施,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十二條:本公司董事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時,董事得向審計委員會請求調查,但如為審計委員本身時,得請求其他審計委員調查;本公司經理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遭懲戒時,可循員工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
- 第十三條: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如有豁免本準則之約束者,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第十四條:本準則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訂時亦同。
- 第十五條: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