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0
0
京元政策
- 第一条:为导引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之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并使公司之利害关系人更加了解公司道德标准,爰订定道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以资遵循。
-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包含总经理及相当等级者、副总经理及相当等级者、协理及相当等级者、财务部门主管、会计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权利之人。
-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于执行职务时,应秉持诚实信用之原则及遵守专业标准之行为。
-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应以客观及有效率的方式处理公务,以避免个人、配偶、父母、子女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利益介入或获致不当利益。本公司与前述人员所属之关系企业资金贷与或为其提供保证、重大资产交易、进(销)货往来之情事,均应遵循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等。
- 第五条:公司应避免董事或经理人为下列事项:
- 透过使用公司财产、资讯或藉由职务之便而有图私利之机会。
- 透过使用公司财产、资讯或藉由职务之便以获取私利。
- 与公司竞争。当公司有获利机会时,董事或经理人有责任增加公司所能获取之正当合法利益。
- 第六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对于公司本身或其进(销)货客户之资讯、技术资料及智慧财产权等,除经授权或法律规定公开外,应负有保密义务。应保密的资讯包括所有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或泄漏之后对公司或客户有损害之未公开资讯。
-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应公平对待公司进(销)货客户、竞争对手及员工,不得透过操纵、隐匿、滥用其基于职务所获悉之资讯、对重要事项做不实陈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获取不当利益。
-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均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并确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于公务上,若被偷窃、疏忽或浪费均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之获利能力。
-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应确实遵循证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规章之规定。
- 第十条:加强宣导道德观念,鼓励员工于怀疑或发现有违反法令规章或道德行为准则之行为时,向独立董事、经理人、内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适当人员呈报。为了鼓励员工呈报违法情事,公司应订定具体检举制度,并让员工知悉公司将尽全力保护呈报者的安全,使其免于遭受报复。
- 第十一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有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之情形时,本公司应依违法情况追究失职人员责任或采取适当法律措施,且即时于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人员之违反日期、违反事由、违反准则及处理情形等资讯。
-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有违反本准则之行为时,董事得向审计委员会请求调查,但如为审计委员本身时,得请求其他审计委员调查;本公司经理人有违反本准则之行为遭惩戒时,可循员工申诉处理要点提出申诉。
- 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如有豁免本准则之约束者,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并即时于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董事会通过豁免之日期、独立董事之反对或保留意见、豁免适用之期间、豁免适用之原因及豁免适用之准则等资讯,俾利股东评估董事会所为之决议是否适当,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准则之情形发生,并确保任何豁免遵循准则之情形均有适当的控管机制,以保护公司。
- 第十四条:本准则应于公司网站、年报、公开说明书及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修订时亦同。
-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并提报股东会,修正时亦同。